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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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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日期 |
2007-10-25 9:34:47 |
省公安厅负责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为第二级以上的省级基础信息网络、省级重要领域信息系统、跨设区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及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的信息系统备案,其余需要备案的系统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应同时提供备案表所列的“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等备案材料,并可利用辅助备案工具软件生成备案电子数据一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和辅助备案工具软件可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下载。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确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重新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后,应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四)等级测评、整改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备案后,应当选择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测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测评,给出相应的系统安全检测评估报告。经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以符合安全保护等级要求。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安全保护等级为五级的信息系统,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测评和整改。 (五)安全管理、建设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具体包括制定信息安全事件等级响应和处置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制度;信息系统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等。根据检测评估报告中反映出的安全问题,要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风险评估有关标准,确定系统安全需求,制定系统总体安全策略和相关制度,细化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系统安全技术框架和安全管理框架方案,明确安全建设计划,并全面组织实施。 同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或者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或者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测评或者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 五.监督管理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指导。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密码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公安机关要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市或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检查,要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 密码管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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