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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战生 冯登国 |
日期 |
2007-1-9 12:56:45 |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强国,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活动也进行得较早,现已确立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有: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经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子通讯隐私法、计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政党通讯法(一度确立,后推又翻)、电讯法。 欧盟为在欧盟内正常地进行西西市场运做,在诸多问题上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具体包括:竞争(反托拉斯)法、产品责任、商标和广告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软件、数据和多媒体产品及在线版权、数据保护、跨越电子贸易、税收、司法问题等。这些法律若与其成员国原有国家法律相矛盾,则必须以欧盟的法律为准(1996年公布的国际市场商业绿皮书对上述问题有详细表述)。1996年夏,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此外,该国政府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商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商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商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组织,并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组织利用违法的内容。 法国在Internet的使用上起步较晚,此前,它使用的是自建的一套商业电讯系统。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代表Francis Fillon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Fillon修正案》。该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上网提供信道,或在知底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英国为了打击网上犯罪活动,政府采取了以下一些监管措施:加强法律规范,加大打击力度;对网络提供者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网络监察部门对网上内容进行合法性认证;对网上非法资料做出严肃处理;加强研究开发工作,研究适合国情的监控软件和电子设备。1996年9月,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三R安全规则》。“三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法律旨在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它有害信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络新闻组,尤其对网络提供者做了明确的职责分工。 俄罗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强调了国家在建立信息资源和信息化中的责任是“旨在为完成俄联邦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战役任务,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保障创造条件”。法规明确界定了信息资源开发和保密的范畴,提出了保护信息的法律责任。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96年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该制度字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它是一种自动取得许可证的制度,目的是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它依据计算机空间的最基本标准谋求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比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为减少许可证持有者的经营和管理负担,制度规定凡遵循分类许可证规定的服务均被认为自动取得了执照。分类许可证涉及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互联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并将前者分为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商(IASP)、定点网络服务转售商和非定点网络服务转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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