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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无明确计算方式 一侵权案引来专门司法解释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日期 2008-10-15 11:13:33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姜远海 通讯员龚晶、龚轩报道:从原单位携带高科技钻头生产技术资料,转化为新公司的“科研成果”。昨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了这起引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的典型侵犯商业秘密案。
    据江汉油田公安局副局长潘继成介绍,涉案人幸发芬被捕前在天津市立林钻头机械集团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林公司”)技术部门工作。其曾任江钻公司技术开发部产品研究所主任等职。
    2001年8月,在立林公司优厚条件吸引下,幸发芬跳槽。2002年3月,幸发芬担任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负责新产品技术开发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事项。该公司“研发”的钻头被评为天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政委肖洪祥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损害并无明确的计算方式,专案组就此问题请示上级公安机关。经公安部会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难以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案民警确定该案损害金额的计算方式为:直接损失金额=江钻单只同类产品利润×立林钻头公司销售总数。幸发芬非法使用江钻公司的秘密技术应用到了立林公司的所有牙轮钻头产品,经司法鉴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给江钻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013万元。
    今年5月20日,幸发芬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江钻公司着手起诉立林公司,追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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