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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被窃后的思考
来源 湖南省国家保密局 作者 日期 2006-12-28 10:48:08
G公司是广州市某开发区的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该公司历时四年,投资8千多万元,研制出一种新型化学添加剂,能使塑料制品表面色彩鲜艳,增加光泽、韧性和透明度。该添加剂经市科委组织鉴定,认为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生产工艺属国内首创,生产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前景很好。
  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G公司首先把该技术确定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于1998年1月向广州市科委申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但同年2月即有人举报,广东某市S公司也在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G公司大为震惊,经调查发现,是曾被允许接触该技术核心秘密的公司原高级职员张某,窃取了添加剂技术后不辞而别,并以此入股S公司,协助建成了与G公司同样规模的生产线。于是G公司立即向广州市保密局、广州市科委报告,希望能从保护国家秘密技术的角度进行干预并给予企业支持指导;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报了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制止侵权,维护企业权益。
  由于该添加剂技术仍在申报过程中,最后能否被确认为国家秘密项目还是未知数,因此该案的性质直到1998年底仍未能确定,加上其他一些复杂因素,使得S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制止,诉讼一直未能提起,保密部门也感到束手无策。G公司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999年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发布后,G公司的添加剂技术没有被列入,因此该案属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似乎与保密部门再无任何关系。但通过对此案件作一些思考,可以看到在加强经济、科技领域保密管理方面,保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国有企业中潜在的国家秘密事项难以掌握和管理。
  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秘密不可能在非国有企业中产生。而市场经济时代,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非国有企业中产生的一些事项,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成果,也有可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需要作为国家秘密予以保护。G公司的添加剂技术虽然最后没有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但反映了这种可能性。
  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和鼓励,这样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作为保密部门,对此理应及时介入,加强指导和管理。但目前随着政企分开、企业转制,保密部门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已经弱化,管理渠道不通畅,对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中可能产生国家秘密的情况无从掌握,更谈不上及时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加强管理。像G公司的情况,如果不是发现泄密后主动报告,保密部门根本无从知晓。还有一些企业,即使产生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也可能从本身利益出发,而不愿意向国家申报。这样,就有可能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二、申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过程中发生泄密难以查处。
  根据《保密法》,拟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在未确定之前,是应视作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那么简单,尤其是技术秘密事项的保护。国家每年审定发布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一次,也就是说,技术秘密项目从申报之日起到最后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最长需要一年时间。如申报过程中发生泄密,其性质不能及时认定,查处起来就左右为难。G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如果当初以泄露国家秘密案来查处,就会造成执法错误;如果G公司的技术秘密最后被确认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那么该案一直没有处理就会造成国家秘密严重失控,窃密者也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
  要解决以上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保密部门要积极介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从企业中产生出来的国家秘密,尤其是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一开始必定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保密部门能通过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的方式,与企业建立一种专业性的服务管理关系,那么就能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情况,及时指导和动员企业将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向国家申报,并指导企业加强管理,防止在申报期间发生泄密事件。作为保密部门,长期以来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具有丰富的保密工作经验,理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这是不少企业的要求。保密部门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需要国家立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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